各培养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进一步规范学位授予管理,建立健全分类评价体系,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现开展《郑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以下简称《学位标准》)修订、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编制目的与原则
《学位标准》是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的核心评价依据,为研究生培养提供规范化指导,为学位授予质量监督与评估工作确立科学基准。
本次修订、编制是在我校各学科、专业现行《学位标准》基础上,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八届学科评议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编修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试行版)》(附件1),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与申请学位实践成果基本要求(试行)》(附件2),紧密结合我校研究生最新培养方案,按照保证质量、提升水平的要求进行,相关标准不应低于相应学科、专业国家学位基本要求。
二、修订、编制内容与要求
1.已进行过《学位标准》编制的学位点本次启动《学位标准》内容修订工作,新增学位点本次启动《学位标准》内容编制工作。
2.《学位标准》主要包含学科、专业定位与发展目标、知识结构、基本素养、基本学术能力(学术学位)、实践训练及职业能力(专业学位)、培养环节、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科研成果等方面的内容。《学位标准》制定参照《郑州大学 XXX 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基本标准(大纲)》(附件3)及《郑州大学 XXX 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基本标准(大纲)》(附件4),应严格按照格式要求撰写,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参考模板中所列项、条予以增、删、改。
3.《学位标准》分类型、分层次编制,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分别编制,同一学科、专业博士学位与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分别编制并统筹衔接。
4.学术学位按一级学科编制,专业学位按专业学位类别编制。
5.《学位标准》中学习年限、课程学分、开题报告、中期考核、预答辩等培养环节要求应按照《郑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郑州大学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的原则和要求》及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等最新制度规定执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学位授予等要求应按照《郑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郑州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最新制度规定执行。
6.《学位标准》编制工作由各学位点管理权单位的负责人组织、部署,各学科、专业负责人具体落实;医学相关学科、专业由河南医学院负责组织、部署,各学科、专业负责人具体落实。最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工作日程安排
1.2025年5月30日前,各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完成审议各学科、专业《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并向学位办公室提交电子版及纸质版材料,纸质版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字、加盖公章。
2.2025年6月,《学位标准》提交三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学位标准》的修订、编制与发布工作对保证我校研究生教育和学位授予质量,开展质量监管、督导,推进研究生教育分类评价,提高学科、专业建设水平等有着重要意义。请各培养单位高度重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要求,切实做好修订、编制工作。
附件:
1.《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试行版)》(https://www.acge.org.cn/encyclopediaFront/enterEncyclopediaIndex)
2.《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与申请学位实践成果基本要求(试行)》
3.郑州大学 XXX 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基本标准(大纲)
4.郑州大学 XXX 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基本标准(大纲)
5.《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编制工作负责单位表
研究生院
2025年5月12日